11月16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了《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宣布成都将正式采用公证摇号的开盘销售政策。当时该《通知》只是宣布政策的大概执行方向,并未公开具体的执行细则。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为落实《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规范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日前,成都市公证协会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成都市公证协会已制定了有关公证摇号的细则文件,并发送至各相关公证机构手上,文件里详细公开了公证摇号的执行全过程和具体细则,要求全市所有相关公证机构请遵照执行。
对于收费,意见要求公证机构承办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中有关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标准以及公证机构提供公证证明以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要求,与申请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协商收取公证服务费,并报成都市公证协会备案。
意见同时强调,办理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审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摇号排序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为规范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保证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选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参照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试行)》、中公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是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公开开盘销售(包括商品住房预售、现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证机构申办的商品住房意向购买客户选购住房的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以下简称“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本意见所称之与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开发商围绕摇号排序选房活动所申办的申请购房人报名情况、复核情况、公示及其投诉处理情况、选房确认情况等行为或事实所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
二、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成都市公证协会指定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的15个工作日前提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销售公告》、《摇号排序规则》、《准售房源公告》以及报名购房人初审名册进行公示,并于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报经房管部门复核。房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应反馈给开发商由其在摇号排序日前以醒目方式在摇号排序现场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由受理摇号排序现场监督的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且于摇号排序日前出具公证书。经公示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必须包含登记购房人姓名(可将名做隐藏处理)、身份证件号码(可将身份证中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证件后4位做隐藏处理)、认购编号。
四、公证机构办理摇号排序及其选房现场监督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房管部门公布的《购房登记规则指引》、《摇号选房规则指引》对摇号排序及其选房方案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
公证机构应于事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摇号排序选房公证进行充分沟通,并有义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做好摇号选房的相关工作。
办理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应当派四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两名应为执业公证员)在现场对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含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摇号排序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在摇号排序活动结束时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证词后的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申请人。摇号排序前,公证机构应当在摇号排序现场公示摇号排序软件权利人的资质证书、权利人对摇号排序结果为随机确定的承诺书、第三方评测机构对软件的评测报告、《登记购房人名册》电子数据。
办理与摇号选房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应指派承办摇号选房的公证人员一并办理,相关办证规则参照中公协《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执行,并于保全证据办理完毕的3个工作日内制发公证书。